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全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所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工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要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部署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等。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力量,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鼓励跟岗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校办企业)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其他资金、资产、资源和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对以上事项可开展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市(州)、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以审代训、跟岗学习和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将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统计报表以及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后,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向上级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同,根据主管部门印发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单位发展战略目标、 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风险状况及本单位审计资源配备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单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每三至五年为一轮,实现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二人。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处理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涉及复杂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经过复核、审议的审计报告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 报告和佐证材料等审计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组织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涉及本单位制度建设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制度,涉及上级部门或国家层面制度建设的,应当及时提请修订完善制度,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 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方、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教厅〔2006〕126号)同时废止。